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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主在小區因青苔滑倒誰的“鍋” |
添加時間:2023-7-21 9:38:42 出處: 作者: 點擊:120 |
意外時有發生,當業主在小區內摔倒受傷,產生的損失由誰承擔?14日,長沙市望城區法院分享了一則相關案例。 曾先生是華銘小區(化名)的業主。一天上午,曾先生在上班前去地下室取物品,未承想,因通往地下室的樓梯地面青苔濕滑而不慎摔倒。他隨即被送往醫院治療,經診斷為左側髕骨骨折(粉碎性),住院7天。曾先生思前想后,認為小區物業也有過錯,應當承擔責任。數月前,有業主在小區業主群內反映,小區單元門口的苔蘚沒有及時清理,擔心有人會因此摔倒。然而,該小區物業未及時派人清理,也沒有設置警示標志。 出院后,曾先生與小區物業公司就賠償事宜經多次協商,無法達成一致意見。無奈之下,他一紙訴狀將小區物業告上法庭,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。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:“左側髕骨粉碎性骨折內固定術后遺留左膝關節功能喪失25%以上,構成十級傷殘;建議受傷后誤工期六個月,護理期三個月,營養期二個月。 法院認為,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物業的管理者,對小區路面負有清掃義務,以確保干凈整潔及路人行走之安全。但被告物業公司既未對事發路面存留的青苔及時清除,也并未在該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識,致使原告路過該地面時摔傷,故應對原告主張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 就原告自身因素而言,事發時地面濕潤,留有青苔,其外觀顯著與正常路面顏色不同。曾先生作為成年人,日常居住在小區,事發地點是其經常經過的地方,理應對自身行走過程中的安全負責,對于存在濕潤的青苔路面更應該引起注意且盡量避免。 具體責任比例,本案酌定物業公司承擔30%的責任,原告曾先生自擔70%的責任。綜上,法院判決長沙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向原告支付醫療費、后續治療費、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47545.5元。該案判決以后,被告提起上訴,二審維持原判。 本文轉自《瀟湘晨報》2023年7月15日A 6版 |